一輛原價 28.5 萬元的車,一場車禍后被送至 4S 店。維修近 5 個月后,高達 24 萬余元的維修費又讓車主和 4S 店、保險公司展開了漫長的拉鋸戰(zhàn)。
維修結費單最初高達 33 萬元?
(保險公司定損員所報的定損金額為 243670 元)
(車主梅女士與 4S 店的協(xié)商短信)
4S 店:非正式清單,實際費用以定損額為準
去年 5 月,梅女士在成都某 4S 店內,以 28.5 萬元的價格選購了一輛汽車。去年 9 月 18 日下午,梅女士一行 4 人駕車行駛過程中發(fā)生車禍,車頭部位等受損較為嚴重,事故認定梅女士方負全責。
次日,由于事故車輛在延保期內,接到通知的 4S 店派人將車拖至成都,準備拆檢。為便于修車,9 月 22 日,梅女士授權該 4S 店對受損車輛進行維修,并在《授權書》上簽字。此時,梅女士被 4S 店告知,修車費用估計要" 10 多萬元"。
從梅女士處獲得的印有印章及落款日期的《授權書》顯示,事故車輛一經(jīng)拆檢就無法再進行裝配,"拆檢后不在本公司進行事故維修,需用戶付相關拆檢費。如已確定維修方案,已訂貨將無法取消本次維修內容。"根據(jù)《授權書》,事故車輛在拆檢完成后,由車主決定是否在 4S 店維修。
"車送修后,近 5 個月時間里,我去了 4S 店不下 20 次,但都被告知暫時沒有修好。"梅女士說。直到今年 1 月 29 日,梅女士接到 4S 店的電話,說車已修好,讓提車。"看了 4S 店的結費單,我瞬間怒了,330584 元!連發(fā)動機都沒有壞,怎么可能那么高?"梅女士出示了保留的這份"結費單"的圖像。長達 10 頁的結費單上,總價顯示工時 85826 元,配件 244758 元。
按照梅女士的說法,她當場對這一價格提出質疑。"一開始 4S 店的工作人員讓我支付結費單上的費用,而且讓我支付定損金額外的超額費用??吹轿覒B(tài)度強硬,他們便說只要支付 24.3 萬元就行了。"但梅女士的這一說法遭到了 4S 店相關負責人的否認。該負責人說,修理時間長達近 5 個月,是因為車輛受損嚴重,又是進口車,很多零部件需要進口。33 萬元的"結費單"并非正式的維修費用清單,因此也不是客戶或保險公司需要支付的最終價格,而是廠家 DMS 系統(tǒng)(汽車經(jīng)銷商管理系統(tǒng))中各配件及工時的總價。"實際修理費用不會超過定損金額。"
這位負責人表示,梅女士之所以有這張所謂的"結費單",是因為她當天來到 4S 店提出希望先看看維修項目,"我們才給她打了這張單子"。4S 店方面表示,這也是為何結費單金額超過事故車輛價格(按折舊計算,4 個月后事故車輛價格約為 27.8 萬元),卻沒有通知車主申請報廢處理。當天,梅女士還要求保險定損員提供定損金額。定損員發(fā)來短信,顯示定損金額為 243670 元。梅女士表示,這也是她第一次從保險公司處獲知定損金額。
修車前是否曾告知高額費用?
車主堅稱不知情,保險公司 4S 店承認有疏漏
在整個事件中,保險公司和 4S 店是否在修車前告知車主定損和修理金額是最大焦點。梅女士堅稱,自己在 1 月 29 日前、即提車前長達近 5 個月的修車時間里,從來沒有接到過保險公司或 4S 店對定損金額和修車費用的告知,而是直到提車時才得知"天價修車費"。她認為,這有"強買強賣"之嫌。
對此,該 4S 店相關負責人承認工作有疏漏,但表示,"我們能確定的是,在梅女士提車前已告知其維修費用。維修前我們也曾電話溝通,但確實不能提供相關證據(jù)。"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則承認,近 5 個月維修時間內,并未與梅女士直接溝通。"因為客戶(梅)到店后與 4S 店簽署了授權書,授權維修站對事故車輛進行維修,且本車損失未達到全損,所以我公司工作人員后續(xù)一直與 4S 店溝通,確定事故損失。"
而據(jù)保險行業(yè)內人士介紹,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有義務及時告知客戶定損金額,定損金額出來后,大多會通過電腦系統(tǒng)發(fā)送至客戶手機。
多開發(fā)票屬于"騙保"?
車主法律顧問稱車被 4S 店使用,4S 店稱將維權
4 月 26 日,保險定損員給梅女士發(fā)來短信,約其就理賠爭議去 4S 店面談。4 月 28 日,三方在 4S 店協(xié)商解決方案。
最終,經(jīng)過協(xié)商后,4S 店同意梅女士支付 16 萬 ~17 萬元維修費后將車取走。而梅女士要 4S 店開具 24.7 萬元定損金額的發(fā)票(注:與之前定損員所發(fā)短信金額不同),等她向保險公司索賠后再結算尾款,這一提議遭到了 4S 店的拒絕。4S 店相關負責人稱,協(xié)商時,自己承諾的是,梅女士支付 16 萬 ~17 萬元可以提車的前提是交多少錢開多少錢的發(fā)票,剩下的錢需要梅女士打欠條。4S 店相關負責人表示:"財務流程不可能多開票,而且這涉嫌騙保,是絕對不可能的。"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對此回應稱,車險定損的一般流程是被保險人或其受托人確定事故維修單位后,通知保險公司協(xié)商確定損失,然后,保險公司收集齊全理賠材料即支付賠款至被保險人。此外,梅女士下一年的保費不會因為這次事故而上漲。
此外,梅女士的法律顧問程鵬提出,事故車輛 1 月已修好,"其間被 4S 店當做工具車使用,我們有證據(jù)。"他們準備走訴訟程序。對此,4S 店方面堅決否認,稱將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
律師說法
超出定損金額費用車主可拒絕支付,若真讓 4S 店多開發(fā)票或涉嫌保險詐騙
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李向蘭律師認為,4S 店如確未告知定損金額,則侵犯了梅女士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同時,保險公司未履行告知義務致使糾紛發(fā)生。"生活習慣中,車主到 4S 店進行維修,以保險公司定損范圍內確定維修金額,4S 店和保險公司都是專業(yè)機構,且彼此之間有長期合作(維修車輛和保險理賠),更應清楚這一生活習慣和商業(yè)規(guī)則。鑒于 4S 店的侵權和保險公司的違約,梅女士可以拒絕支付超過定損金額的維修費用,超出的部分應當由 4S 店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
同時,李向蘭認為,"梅女士支付 17 萬元,讓 4S 店開 24 萬元發(fā)票,然后找保險公司理賠",這一做法已違反保險合同,也違背保險法損失補償原則。如果保險公司不知道,那么或涉嫌保險詐騙,如果知道,則可能涉嫌虛開增值稅發(fā)票。
李向蘭介紹,損失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從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金額范圍內的損失。通過補償,使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在經(jīng)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tài),不允許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這是因為保險的作用在于補償損失,而不能讓一些人因投保而獲利,否則就會帶來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騙保行為。
此外北京著名律師張新年:認為梅女士找保險公司追責后再給 4S 店結算維修費尾款的行為算不上騙保,頂多是處理問題的思路不妥。梅女士如果讓 4S 店開出大于定損金額的發(fā)票,一般才會被認為有騙保的企圖。(注:四川通孚祥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為沃爾沃 4S 店)